近日,深圳的6名投保人向友邦深圳分公司致函,认为公司一款重症险条款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与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要求友邦全额退保险费。事件一出,引起轩然大波。记者昨日就此事采访了相关人士,发现重疾险条款赔付条件十分苛刻,患者病情不到残废或病危的情况不会赔付。人们不禁要问:重疾险究竟是救命险还是死亡险?
不死不残它不赔
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想给母亲投保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为谨慎起见,就请一位医生朋友看了一下条款,结果朋友看过后认为,重大疾病险的赔付标准太苛刻了,受益人想得到保障并不容易。比如条款中所列十多条重大疾病,几乎都写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数条症状”,别说同时具备这些症状了,就是具备其中一项条款的可能性都不高。
在某门户网站,不少网友在论坛上发表观点针砭重疾险。一网友认为,太多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设计不地道。与其叫重大疾病险,不如叫重大疾病死亡险!因为,赔付的条款太复杂。一方面,如果同时满足赔付条件,要么人基本残了,要么就病危了。
赔付条款太苛刻
重疾险条款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呢?昨日,记者挑了不同寿险公司的几款重大疾病险,咨询了相关医学专家。专家认为,有些保险条款相当苛刻,如以其标准,投保者很难拿到保险赔偿。
典型条款一:对于“慢性肝脏衰竭”的设定,不少保险公司对其临床表现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
医生点评:南京鼓楼医院肝脏移植专家江春平认为,“慢性肝脏衰竭”如果出现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这些临床表现中的一种,一年内平均存活率就低于30%。如果三种症状都出现,患者的病情已经到了中晚期,这相当严重了。
典型条款二:在癌症(恶性肿瘤)的条款规定中,许多保险公司将原位癌、所有皮肤癌、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剔除在外。
医生点评:鼓楼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认为,原位癌是很难明确的,要看具体情况。一个1厘米的肿瘤,切下来的只能有4个微米,仅占1/2500。所以,切的地方可以保证是原位癌,没有切到的地方,就不能保证是原位癌。
保险条款中应该补充,如果出现复发或转移,就不能认定为原位癌。原来诊断为原位癌的,后来因为复发、转移而身故的,都应该列入重大疾病。
业内人士:确有不合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重疾险在条款设置上,是参考了国外标准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个别细节上,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这位人士透露,重大疾病险在设定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是倾向于重大疾病造成的永久性残废或死亡。
这位人士表示,患者得了大病,当然是希望能得到赔偿。虽然重大疾病险在条款细节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保险公司也在不断改进产品,尽可能使其更人性化。
律师:保险应救死扶伤
“我们曾经接到过一些保险理赔的案例,如一位投保者因为心脏病住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结果保险公司拒赔。”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董永斌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晦涩难懂,加上对不少大病责任的规避,造成重疾险目前的争议很大。
“保险公司拒赔并不是都合理的。”他介绍,在对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的时候,按照法律应该作不利于提供一方(也就是保险公司)的解释。
董永斌认为,重大疾病保险应当是急人所急,利用商业金融手段救死扶伤。一旦风险出现,保险公司必须及时理赔,如果消费者兑现每张保单都需要诉诸法律,保险的作用将丧失了。(见习记者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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