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病症应为鼻咽癌而不是鼻炎癌,作者可能是法制栏目的记者——我爱祖国的蓝天
医院治好了患者的鼻炎癌,但因为采用放化疗法导致患者的视力下降,而成为被告。近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未告知“放化疗法”会带来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应赔偿患者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40岁的肖吉刚系凤冈县王寨乡云坝小学教师。2002年6月由于鼻部不适到遵义汇川区某医院就诊,经该院耳鼻喉科诊断,肖吉刚鼻部患上恶性淋巴瘤(鼻炎癌),尔后,肖吉刚入院治疗。同年7月1日,医院采用放化疗法对肖吉刚的鼻炎癌开始进行治疗。2004年12月24日,肖吉刚鼻炎癌治愈出院。肖吉刚出院后,发现自己双眼看东西越来越模糊。2004年12月28日,肖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诊断结果表明,双眼视力均明显下降。
今年3月15日,肖吉刚以院方在诊治过程中未告知自己放化疗法会影响视力,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肖吉刚的视力下降,但医院方采取放化疗法这一有效手段,治好了肖吉刚的鼻炎癌,而鼻炎癌若不治愈,将危及生命。这一疗效,难以用金钱衡量,因此进行损益相抵后,肖吉刚并未造成财产损害,故对肖吉刚提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不予支持。但由于院方未告知放化疗法可能导致视力下降,已侵犯了原告肖吉刚的知情权,并进而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因此,医院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支持原告提出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作者:徐平 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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