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漏诊,一名身患结肠癌的病人被当作急性阑尾炎患者医治,手术后,由于一系列并发症的出现,该患者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但最终未能挽住生命。事发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漏诊病情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审理,津南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该医院给付死者丈夫、女儿及母亲医疗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3.5万余元。
2003年4月14日,中年妇女温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痛24小时,来到本市津南区一家医院诊治。经检查,该院确诊温某病因为急性阑尾炎,并即刻进行了阑尾切除术。手术后,该院对温某进行了两次病理检查,结果均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伴阑尾周围炎”,在两次抗炎治疗后,温某于当月22日出院。当月30日,因出现腹痛伴包块、发热7天等症状,温某以术后伤口感染再次入该院治疗。后经抗炎治疗,温某症状好转。因当时恰逢“非典”期间,且该院为“非典”定点医院,故5月5日该院嘱温某转他院。同年8月2日,温某再次因右下腹痛伴包块、发热至该院治疗。8月13日,温某病情稳定后出院。此后,因病症尚未消除,温某又先后入住南开医院、肿瘤医院等处治疗。同年12月1日,温某再次入住津南区该医院继续治疗,5个月后,即2004年5月7日,温某死亡。
经尸体剖验,温某系由右半结肠中—低分化腺癌,侵透结肠壁等,导致严重恶病质,继发小叶性肺炎和急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温某家属得知后,立即找到该医院,以其误诊为由要求赔偿。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温某的丈夫、女儿及母亲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陪护费及精神抚慰金14.86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6万元。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其对温某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得当,原告所称误诊和漏诊一说毫无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温某家属于案件审理中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8月31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温某首次住院治疗时,系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是由于中、晚期结肠癌肿累及阑尾根部或继发引起;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失误,以致漏诊结肠癌。由此作出结论:此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负有次要责任。
依此鉴定,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对温某的治疗构成医疗事故,并认为该院对温某家属因该事故所致损失承担30%责任为宜,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法院未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
李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