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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药品广告闯进病房 病人:谁能来管管他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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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祖国的蓝天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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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连续几天来对“双灵固本散”利用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报道,在市民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许多市民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在目前苏州市场上还有其它几家所谓的治癌神药采用的宣传销售渠道几乎如出一辙,他们有时还把广告塞进了病人病房。这些药品和广告宣传是否也在欺骗消费者呢?带着市民的疑问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病人:我们被这些广告烦死了 广告上“治癌神药”令人心动 从病人们提供的广告纸上记者看到,在一张名为“万通药业报”上,它宣传的是一种名为“楼莲胶囊”可以治疗癌症的中药,报纸里面,“我拿什么来挽救你,我的胃癌父亲!”“有楼莲胶囊助阵,我最终战胜癌魔!”“我们终于等到了奇迹”等醒目的标题比比皆是,记者仔细看了一遍,上面满是癌症患者服用“楼莲胶囊”后病情获得好转的事例。记者看到,在这份所谓的报纸上,既没有国内统一刊号,也没有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企业内部刊号。而在另外一份“东方健康周刊”上,同样没有任何的国内发行刊号或邮发代号,记者找遍了报纸各个角落,也没有找到报纸的主办方。而就是这样的一份“健康周刊”,宣传的却是一种名为“东方双灵宝”的治疗癌症神药,在“周刊”上,满是“专家”和癌症病人的病例选登以及药品的产品说明,称“东方双灵宝”有直接抑制肿瘤,提高手术成功率,防扩散、转移及复发等功效,并用四个整版的篇幅刊登各种癌症患者的抗癌经历。病人所患的癌症各不相同,有肠癌、胃癌、卵巢癌、肝癌等,但共同点都是“被判死刑后服用了东方双灵宝绝处逢生”。 工商部门:产品宣传属于违法 就这样的宣传广告内容是否得当和是否真实问题,记者与公园工商所取得了联系,工商所孙副所长在看了以上两份宣传品后表示,对于药品本身和广告上宣传是否属实这一问题工商部门还不好判断,这需要药监部门进行调查,光就这样的宣传品而言,它肯定是违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它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其它内容。孙副所长说,这两张宣传报纸上的内容,商家的确在用患者和所谓的医疗专家作为证明,单此一项,它就属于违法的,况且散发广告时必须要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而这两种宣传品,没有经得病人的同意,工作人员强行把它塞到患者病房里,这样的行为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工商:保健食品无治疗作用 市民:这样的药品我们不信 就广告中宣传的药品,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市民孙先生表示,他肯定不会相信这样的药,如果真是好药的话,药厂怎么可能会把那样伪劣的广告送到病人病房里,一看这就是骗人的。而其他接受记者采访的病人也都表示,他们也不相信那样的药,否则他们也就不会去医院了。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部分市民由于家人患病心情比较急切的缘故,通常会抱有试试看的心理,从而为一些骗子留下了行骗之机,在此,记者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谨慎,以免上当受骗。 (记者谷雨) 附:常见保健食品广告4种违法表现: 一、广告内容违背科学规律进行夸大宣传 二、宣传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 三、使用专家或患者的名义保证疗效 称得到中国化疗委员会委员X教授、著名肿瘤专家X教授高度评价,甚至使用“世界卫生组织”的名义进行违法宣传;大量罗列虚假患者与癌症殊死抗争治愈的病例,以“证明”对治疗肿瘤的效果。 四、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患癌父亲穿越生死线”、“2900元钱救条命——位晚期癌症患者的抗癌纪实”,通过这样的新闻形式报道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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