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障门诊特定病人的基本医疗待遇,南京市医保中心经过专家调研论证,自今天开始对门诊特定项目中患恶性肿瘤人员延长放化疗期和两年的延续治疗待遇,患恶性肿患者最高可报销17.64万元门诊医疗费用。
据介绍,今后,恶性肿瘤六个月放化疗期结束后,仍需延长放化疗的参保人员,经就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医师确诊,医务处审核、签章后,由参保人员向市医疗保险结 算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医保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延长放化疗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个周期。放化疗期待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结束次月进入巩固期,巩固期为五年。在巩固期内和因身体原因不能放化疗需服中药饮片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前三年每人每年100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后两年每人每年55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放化疗期和巩固期恶性肿瘤病人因门特病种住院,免收住院起付线的费用。恶性肿瘤病人发生转移或复发,凭转移或复发的检查报告单再次申请放化疗,经核实后给予上述“放化疗”待遇;不需做放化疗的,给予从巩固期第一年开始的待遇。对于巩固期结束后的恶性肿瘤病人,给予门诊两年的延续治疗待遇,每人每年25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自付比例参照巩固期第五年标准。
以一名患有癌症的在职职工为例,按照自付比例10%计算,确诊患有癌症后首先进行放化疗期治疗,一般费用不超过15万元,医保基金最高可报销13.5万元;经过放化疗期的治疗后,职工进入了病情巩固期,为期5年,前3年每年限额治疗费为10000元,医保基金最高可报销2.7万元,后2年每年限额5500元,医保基金可报销9900元;巩固期结束后,医保中心还延长了门诊两年的延续治疗待遇,每年限额2500元,最高报销4500元。据此计算医保基金最高可报销17.64万元。(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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