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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癌瘤更可怕的是——
盆腹腔结核病当卵巢癌晚期诊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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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本报接到一读者电话称,南京某医大附院将一名只是患了盆腹腔结核病的患者诊断为卵巢癌后期扩散,病人经过一个月的化疗,从一个本来还算正常的人走到了死亡的边缘。万念俱灰的家人准备将患者拉回老家等死的时候,当地的肿瘤医院却告诉患者,她得的是盆腹腔结核,而非卵巢癌晚期。后经过治疗,患者基本恢复健康,但医院误诊留下的巨大身体伤害和心理阴影让患者一家走上了维权之路。 “误诊”让她差点丧命 提到那段不堪回首的日子,面对记者,卢红菊仍然心有余悸。 去年,刚刚40岁的她离开浙江老家来到在宁做生意的舅舅处打工。8月29日,她感觉到身体不舒服,到下关中医院检查,结果为腹部与胸腔有积水,遂转到南京某医大附院接受治疗。9月10日,她在医生的安排下住进了该医院二病区6床。经过简单的检查,医院肿瘤科一位姓陈的主任医师确诊她为卵巢癌症后期扩散,无法做手术,必须化疗。由于是在大医院,医生又是主任级的,卢红菊南京的亲戚没有任何的怀疑就接受了医院的一切安排,9月15日卢红菊开始接受化疗。 化疗过后,卢女士的病情不仅没有任何的好转,而且白血球指数从正常人的4000~10000降到100左右,血色素极低,继而又发起40℃高烧。经过一个月的化疗,卢红菊已经被折磨得不成人样,不仅头发掉得只剩几根,体温也始终徘徊在39℃左右无法控制。医生说,由于无法控制体温,所以原先制定的手术计划也只好搁浅,他们也没有什么办法了。而到这个时候,家人已经为她花去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提到当时的感觉,卢女士说自己当时和死人没有两样,对家人的打击也是极其的大。丈夫从老家赶到南京看到自己的样子,当时就昏倒了,12岁的儿子在老家也受到影响,不好好上学。 就在自己弥留之际,卢女士想起了落叶归根,决定死也要死在老家。10月份,卢红菊在家人的护送下踏上了返乡的旅程。途经杭州的时候,家人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将她送到浙江省肿瘤医院治疗。就是这个决定,将卢女士从鬼门关拉了回来。经该医院诊断,卢女士体内根本没有发现癌细胞,只是得了盆腹腔结核病。经过治疗,卢女士恢复了基本的健康,又花去了近两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是由于化疗她的身体已经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主要的关节经脉出现了硬化的现象,导致她行动不便,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而化疗导致卢女士的头发直到今年的5月份才长出来。 医疗鉴定责任在医方 今年7月份,恢复健康的卢红菊想到了要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她通过南京市下关区卫生局向南京医学会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要求鉴定南京某医大附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有无误诊、误治?患者损伤后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8月10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经过讨论认为,根据病人的病史和体征及多项的检查分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主要是没有请相关的科室进行会诊,没有进一步做相关疾病的鉴别,在诊断卵巢癌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全身化疗。由于全身的化疗,也造成了患者IV°骨髓抑制,经过治疗后已经恢复正常,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8月24号,南京市医学会下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记者在鉴定书上看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鉴定书下来以后,卢红菊和家人找到了南京某医大附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补救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4万元。但是医院只同意免去2万元的医药费,再补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南京某医大附院进行采访。当事的肿瘤科陈医生仍然在上班,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随后记者和医务处的马主任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他们的态度就是尽量和病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只能法庭上见了。而对于当事医生的处罚,由于是医院内部的事情,所以不方便透露。 业界称类似过失很常见 医生诊断的失误给卢女士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医疗界的业内人士对此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南京某省级医院的副院长表示,像南京某医大附院肿瘤科医生的这种失误在医院中其实是很常见的,属于误诊误治,医院要根据病人被伤害的程度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从卢女士的病例来看,医生显然是过于自信,根据经验来进行判断。由于现在临床上这种结核病不多见,诊断出现失误也是很有可能的。但是恶性肿瘤和结核病还是可以通过现代的医学手段辨别出来的,医院对病人进行化疗是要依据肿瘤病人病变部位的病理报告进行的。可南京某医大附院没有病理报告就盲目地给病人化疗,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而且化疗对病人有很大的伤害,有可能会引发并发症,甚至引发一些部位的癌变。所以医院对患者的赔偿也是根据病人目前的情况来定的。伤害大的赔偿多,伤害小的就赔偿少。 法律对医生无责任规定 南京某医大附院这位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医生本人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仇海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医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因为从法律上讲,本次医疗事故是病人和医院的关系,受害人从进入医院开始就是接受医院的服务,医生的医疗行为也是代表医院来进行的,所以法律的主体是医院,和医生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受害人也无法追究医生的责任。当然,医院也可以在劳动法的范围内,对医生进行相关的处罚。 仇律师还指出,由于目前法律对主体的规定是这样,所以在任何一个国家出现这样的医疗过失,追究的都是医院的责任,而不会去追究医生的责任。 医疗服务需要完善 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教研室的田侃主任指出,像卢女士这样的情况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主要还是因为现有的医疗体制造成的。 据田主任介绍,在国外对医生的失误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硬性规定,但是医院和社会对医生的要求特别的高。一方面是入行的门槛高,必须要本科学历的人才能报考医学院,经过长期的临床实践,才能拿到医师执照,如果出现重大失误,医师行业协会就可以做主吊销医生的行医执照,这样的医生名誉受损后,病人也不会再去看病。而在国内,医生就是一个维修人体“机器”的技术工人,只要医生掌握了相关的技能,考取了医师资格证书,就可以上岗,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本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很少,也没有所谓的医师行业协会对医生进行监督。 田主任还告诉记者,在国外青霉素过敏几乎没有,但是在国内虽然一样需要做皮试,但是青霉素过敏的例子却常常发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外医生在责任心方面的区别。 医疗过失在医疗界虽然说是可以存在的,但如何更好的避免过失的发生应该是所有医生和卫生行政部门现阶段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记者 黄苏娟 实习生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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