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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诊断为宫颈炎 计生站误诊判赔4.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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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医疗机构误诊、误治患者病情造成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宣州区法院判某计划生育服务站一次性赔偿患者万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5000元。 2003年1月3日,宣城市宣州区某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农村向农妇进行计划生育保健服务时,初步诊断万某患有宫颈炎。2月13日,万某再次来到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检查,仍诊断为慢性宫颈炎。计划生育服务站按慢性宫颈炎给万某进行了治疗,但是一直未见好转。6月28日,万某来到宣城市中心医院检查,该院诊断万某为宫颈癌。7月2日,万某来到芜湖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检查,被该院诊断为“宫颈浸润性鳞状细胞癌”,万某即在该院住院治疗。去年10月14日,万某以计划生育服务站误诊、误治,耽误其最佳治疗期限为由,将某计划生育服务站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15239元。 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某计划生育服务站就其医疗行为与万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申请法院组织鉴定。法院委托宣城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宣城市医学会鉴定的结论为:万某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该计划生育服务站最终与万某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医疗费等费用45000元的协议。(夏姜
万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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