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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腹股沟病变 左腹股沟吃刀——
医院手术出错 患者获赔4.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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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朱泳武)浙江乐清人黄先生罹患癌症,慕名来沪治疗。不料医院在做活检时将左右腹股沟搞错,结果没病变的左腹股沟白白吃了一刀。前天,法院一审判令医院赔偿黄某各类损失2.7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去年3月11日,黄先生因右下身出现肿块到本市某大医院求治,经诊断为鳞癌。3月15日,医生对黄先生两侧腹股沟淋巴结进行活检术,确认左侧有问题,右侧没问题,于是对左侧作了手术。不料,黄先生出院后,右侧腹股沟癌细胞疯长,并转移至肺部。黄先生认为医院诊疗失误,导致其丧失最佳治疗时机,于去年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万余元。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鉴定认为,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情况,原告病情恶化与所患癌症发展的自然规律相符,不构成医疗事故。 黄先生认为鉴定机构没有注意到一个重要细节:他初次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发现右侧腹股沟淋巴结病变,因而要求送检,这些都有书面记录。然而医院检验后出具的报告,却说病人左侧腹股沟淋巴结病变。对这两份自相矛盾的记录,上海医学会的鉴定没有作出解释。黄先生要求司法复核鉴定。 11月14日,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复核鉴定书》。鉴定书指出:医院在对病人进行病理活检时,的确将左右腹股沟淋巴结搞错,“故院方存在过错”。但《鉴定书》同时指出:后来癌细胞扩散到黄先生肺部,“考虑为血行转移所致”,符合这种癌症发展的规律,因此医院的过错与癌细胞转移到肺部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现在的医学理论,无法绝对排除癌细胞通过淋巴转移的可能,因此不予采信《鉴定书》中医院过错与癌细胞转移到肺部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由于医院提供不出确实证据证明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病情恶化,主要还是自身病情和癌症病程的发展。据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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