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抗癌动态97>>本页

我们有没有选择“幸福死亡”的权利

我爱祖国的蓝天 2003-10-29

  1022日《当代商报》报道,长沙一名叫张建波的喉癌晚期患者,因要求实施安乐死被拒绝而从5楼上跳下,自杀身亡。

  面对张建波生与死的选择,我们无法片面地认为是对是错,是理性还是偏激。一面是无法医治的绝症和日复一日的痛苦,一面是逃避痛苦和完全的解脱。对于张建波,“安乐死”或许是个很好的选择。因此,“安乐死”的要求碰壁之后,张建波选择更极端的非正常死亡的方式并不难理解。

  一个人因病痛难忍而自杀,其中所包含的面对死亡的态度,是出于对生命的绝望,还是寻求一种精神解脱?没有人怀疑对张建波而言,自杀在终结他生命的同时,也结束了他的厄运。这是死于痛苦,还是死于安乐?

  相对跳楼这种痛苦的死亡过程而言,“安乐死”无疑是一种幸福的死亡。但是,因为“安乐死”没有立法,这种追求“幸福死亡”的权利被剥夺了。我们不得不追问:对生命个体而言,到底有没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人有生的权利,也应有死的自由。生老病死是个体生命的必然现象,不可绕过。病痛给病人带来的切肤之痛和精神压力,是旁观者们不能体会的。那么,旁观者又有什么权利决定他们不能用安乐死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对生命来说,选择死亡是其在种种衡量之后作出的最终选择。如果当一个人认定在无法挽救的病痛面前,死亡是惟一摆脱痛苦的方式,他们选择了“安乐死”,我们就该尊重他的选择。

  法不禁止的行动是自由。既然“安乐死”没有立法,那就可以视为自由。宪法是立法之基,《宪法》规定中并没有限制一个病危且不可挽救的患者安乐死的权利。那么,拒绝病人的“安乐死”要求,是违背法理,还是干涉私权?

  记得在17年前,陕西的王明成由于帮助身陷绝症病痛的母亲安乐死,被关进大牢5年之久。此后,身患癌症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再次遭医院拒绝。如今,张建波又因无法“安乐死”而跳楼轻生。我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张建波或王明成的命运,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身边,我们生活的世界上,还有多少在病痛中挣扎的人,他们想选择一种方式,自尊而体面地死去,却力不从心。

  现实之苦在于对生与死的争议。什么是真正的人道主义?是全力延长生命,还是让生命更有质量和尊严?这是一个一直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同样,由于“安乐死”的立法涉及法律、哲学、伦理、社会众多领域,要想使“安乐死”合法化,举步维艰。

  死亡不是拯救。而当死亡成为必然,痛苦的不止于生命本身。无论对“安乐死”的争论如何,我以为,出于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出于对人的生命的敬畏,我们都不应该拒绝“安乐死”,不应该剥夺生命追求“幸福死亡”的权利。 (娄国标)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