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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得癌没查出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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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6日讯 认为医院在诊治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丈夫李某失去治疗机会死亡,市民王某将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市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市人民医院诊治过程中存在不当,赔偿王某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费用近13万元。 1999年12月21日,市民李某因发热伴胸痛入住市人民医院外科病房,同年12月27日检查发现腹腔脓肿,次日进行剖腹探查未发现异常。但术后第三天李某出现肠麻痹,2000年1月转到上海治疗,诊断为结肠癌。同年6月,李某死亡。李某妻子王某认为,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在诊治中存在严重错误,包括术前诊断错误、漏诊等,致使丈夫失去治疗机会死亡,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278900.23元。 市人民医院辩称,李某入院时已是癌症晚期,剖腹探查和病人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经医疗事故鉴定,已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来王某向法院申请,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对李某的死亡进行了鉴定,认为医院在剖腹探查过程中未发现位于结肠脾曲的肿物,另对于李某的便血未予以充分注意,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当,其过失的参与度为20%。因此,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死亡属于疾病的发展与转归,但由于被告的过错加大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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