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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安乐死违宪 建议“姑息治疗”减轻痛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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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在会办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若立法实行“安乐死”,牵涉到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关键还在于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该委认为,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地方不能就此立项”。 省民政厅也指出,对于是否推行“安乐死”,法学界、医学界乃至国际社会争论已久,至今尚无定论。现在也只有北欧少数几个国家通过立法,让“安乐死”合法。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外部环境也未完全成熟。 “姑息治疗”更实际 目前无法“安乐死”,晚期癌症患者如何减轻痛苦?连日来,在记者多方求证中,多位医生建议:应该对他们实行全方位的“姑息治疗”。“不要不惜代价地延长无生活质量的生存,应该想方设法减轻病人的痛苦,让他们在最后的日子尽量过得快乐一些”。 昨晚,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康复与姑息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教授刘淑俊告诉记者,人类在四世纪的古罗马就有旨在减轻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建小客栈,为病危的贫困人士提供娱乐、食品及避难服务,帮助他们减轻痛苦。世界卫生组织曾提出2000年使癌症病人不疼痛。现在很多国家的医院已实行了全方位的“姑息治疗”。 何必热衷“安乐死” “姑息治疗”能减轻病人的“安乐死”念头吗?刘淑俊教授介绍,欧洲芬兰曾对3000多名要求“安乐死”的患者作调查,50%是因为患病后没有尊严、没有工作、样子变丑、缺乏关心才选择安乐死,另有46%则因无法克服疼痛的折磨。国内一些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我们要是能改善医疗手段,减轻他们的痛苦,病人就不会热衷‘安乐死’了”。 刘淑俊接触过一位晚期乳腺癌患者,已经没有化疗的必要了,病人十分痛苦。医生就给她注射一点吗啡,病人心情很快就好了。医生告诉病人家属,多来看看病人,不要让她感到孤独。最后,病人在去世的前两小时还与医生聊天…… 用药限制略有放宽 目前国内不少正规医院,都对晚期肿瘤病人实施“姑息治疗”。比如,以前医用吗啡限制较严,现在就宽松许多,对减轻病人痛苦作用明显。 专家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医生缺乏“姑息治疗”的意识,有的医生见利忘义,对根本没有治疗必要的患者也要进行化疗,收取高昂的费用。 刘淑俊认为,“对一些自感生不如死的患者来说,有时给他们注射一支吗啡比什么都重要!”作为一名医生,应该还患者以无痛的权利,遵循规范化的疼痛处理原则,相信阿片类止痛药是控制中、重度癌痛的不可替代的药物。在很大程度上,“姑息治疗”是一种伦理道德! 最怕医生“热情过头” 外科手术、放射治疗和化疗被誉为治疗癌症的“三板斧”。但广州市中医院肿瘤科主任张华认为,手术切除不适宜中晚期病人;放射治疗后肌肉、神经损伤的后遗症较多、恢复难度大;化疗具有全身作用,但副作用较大,尤其是对骨髓的抑制,具有一定的风险。不恰当地对中晚期病人进行大剂量放、化疗,会导致虚弱的生命更加垂危。 张华说,临床常常可以见到,患者死因不是因为癌症本身造成,而是由于不恰当的杀伤性治疗所致。如肝癌多次介入后出现腹水、黄疸等肝功能衰竭而致死;肺癌胸水化疗后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胃癌、肠癌化疗后恶心、呕吐,患者更加衰竭而死亡等等。对于晚期癌症患者,治疗更重要的是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他说,现在有些国家将晚期癌症患者送回家中休养,似乎不太人道,但我们个别肿瘤医生却对病人“热情过了头”,让一个即将离世的病人还躺在手术台上,加重病人的痛苦,这样只会“逼”病人寻求“安乐死”! 链接:八成人赞成安乐死 前不久全国高教自学考试,有一场护理伦理学考试,最后一道题目的大意是:有一位甲状腺癌症患者,三年前施行过一次切除手术,第二次发作,又进行切除手术,第三次发作后,患者神志非常清醒,只因呼吸困难而非常痛苦,患者要求施行主动安乐死,并立下遗嘱。这道题给了四个备选答案: A是进行紧急手术;B是被动安乐死;C是主动安乐死;D是患者病情自然转归。 抽样调查显示,有53%的考生选择了C主动安乐死,25%的考生选择了B被动安乐死,选择答案A和D的考生各占余下的一半。也就是说,选择安乐死的考生占到近八成。 (文/尹安学 陈捷 曾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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