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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刊上刊登违法广告 重罚!

我爱祖国的蓝天 2003-7-14

  广告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方式,而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违反了有关法律,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期,针对当前一些报刊发布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北京东城工商分局加大了监管力度。

  中国青年报社所属安徽办事处与上海绿谷集团合肥办事处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由合肥赛德企业形象设计公司代理在《中国青年报》(安徽版)健康专版上,发布了上海绿谷集团开发的“中华灵芝宝”药品的整版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了以“阳光工程首批推荐药物选定——中华灵芝宝、晚期癌症患者15天的奇迹、百姓抗癌实话实说”等为标题的大幅文章进行宣传;还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任意扩大范围宣传“中华灵芝宝”药品治疗肿瘤的作用(见上图)。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发布药品广告、禁止使用任意扩大范围的药品广告用语发布药品广告的规定。近期,东城工商分局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中国青年报社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1.5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广告监督管理科接到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公函及律师函,举报北京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的标题为“中科院专家纷纷改穿XXX”和“中科院专家纷纷改穿XXX、商场售货员看好XXX”的两则内衣广告中,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对其依法查处(见右图)。经调查,该公司在某报两次以整版形式发布了内衣广告,并采用全额易货形式,即以140条(套)实物支付广告费,价值34680元。该公司未经中国科学院许可,擅自使用了“中科院专家”、冒用了中国科学院的名义进行宣传,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10.4万余元的处罚。(本报记者 焦艳玲/文 罗伟 孙考利摄)

——摘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