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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知情权 治疗无错也赔款

我爱祖国的蓝天 2003-7-6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一医院因侵犯了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被判补偿16000元。

    19983月,杨某被江苏省肿瘤医院诊断为“贲门癌肝转移”,并于同年5月在该医院做了手术.后杨某定期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同年615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来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并签字的情况下,便为杨某行肝动脉化疗栓塞治疗。治疗后,杨某即出现不良反应并于621日死亡,2001621日,杨某的两个儿子以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治疗有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64688元,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杨某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杨某的治疗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素,不应对杨某死亡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被告的,医师在对杨某治疗前,未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治疗可存在的并发症,并让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也是违反医疗常规的,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予两原告16000元的精神补偿,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作者:淮民宣)

       

——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