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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瘤丸”吃出人命纠纷 名医、大店险赔30万元

我爱祖国的蓝天 2003-7-1

  晨报讯仅有悬壶济世的医者之心,不遵守药品法规者当戒。一位曾获得过多次科技成果奖励的杨老中医,就差点因为自己的行为疏忽,将上海的两家著名医院和药店卷入一场索赔额高达30万余元的人命纠纷中。

  杨老就职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现年64岁的他因为在中医全息医学、中医肿瘤治疗等领域获得过多项科研成果,在上海中医界颇有知名度。2001 年6月,杨老在专家门诊中接待了一位肿瘤重症病人吴女士。因患胃窦癌,吴女士曾接受手术治疗,但术后发生病灶转移,病情逐渐恶化。经诊断,杨老为吴女士开具了自己潜心配置的中药秘方——全息消瘤丸,并介绍其家属到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强华国药号购药。事后,吴女士虽按时服药,但病情仍在加重。8月14日,病人家属对“消瘤丸”的疗效产生了怀疑,杨老遂专程赴吴女士家中探望,并向其家属给付了2.6万元现金。两天后,吴女士病故,临床诊断的死因为“胃癌术后全身广泛转移”。

  事后,吴女士的家人获悉,由杨老研制的“消瘤丸”因没有批准文号,“强华国药”已因此受到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得知亲人服用的秘方中药属于“假药”后,死者家属即认为是“消瘤丸”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于是向闸北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开具处方的市一医院、销售药物的“强华国药”及其上级单位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承担“售假致死”的后果,赔偿总额高达30万余元。

  吴女士的丈夫和儿子——本案原告谢姓父子出具的最强证据,是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强华国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消瘤丸”确属假药。而“强华国药”、信谊公司辩称,“消瘤丸”是因为“强华国药”没有按照“一方一加工”的行业规定代客加工,而被药监局以假药论处的,该药和严格含义上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事实上,“消瘤丸”的20余味中药配方都符合药典的规定,对人体无害。此外,“市一医院”还提供了由权威部门对吴女士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希望证实吴的死亡和服用“消瘤丸”没有因果关系。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院审理认定,“强华国药”无证制售“消瘤丸”可证明其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吴女士因胃癌晚期病故的后果也确实成立,但其死因并非因为服药中毒,更不存在延误正常治疗的事实,所以吴女士服用“消瘤丸”和其因胃癌病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因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必须构成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须发生损害后果;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定医院和药店对吴女士之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举证不利,谢姓父子只得领受一审败诉的结果。(记者罗剑华)

        

——摘自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