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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病人未被验出获医院赔偿500万

我爱祖国的蓝天 2003-4-23

    人民网香港4月23日电 台湾消息:曾姓律师在台北博仁综合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时,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有肿瘤异常,但院方却表示“无异常”。待确认他罹患肺腺癌后,癌症已从第一期恶化成第三B期。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院方明显有体检疏失,侵害到曾某的生命权,昨天判博仁医院赔偿曾某新台币509万多元。 

    本案是台湾首例医院体检疏失,被判决侵犯生命权应赔偿的案例。曾姓律师在1999年9 月间,因为考取大学法律研究所,依校方规定前往博仁医院接受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并接获博仁医院健检并无异常的书面通知。2000年3 月间,曾某考取律师,依规定赴台北县三重医院办理录取后的全身健康检查。没想到,其胸部X光片显示左肺下方有明显大区域圆形白色阴影、左肺上方有一团黑色阴影。曾某接受建议,进一步至台大医院接受胸腔穿刺检查,结果显示他已罹患肺腺癌第三B期。 

    原本拥有大好前程,正要冲刺事业的曾某惊吓之余,立刻调出博仁医院健检时拍摄的胸部X光片,发觉当时的X光片早就有肉眼清晰可见的肿瘤异常,博仁医院却通知检查无异常。曾某认为博仁医院明显有疏失,使得他延误治疗机会,癌症从一期恶化到三B期,于是状告医院,要求赔偿。 

    法官调查后认为,博仁医院的医师在实施体检时,对曾某当时有明显的肺部状况未查觉,明显有过失。博仁医院未查觉原告的肺部X光片异状,也未告知促其就医,使得曾某没有把握治疗的时机,迟至2000年 3月才确定是肺腺癌第三B期,5年存活机率已降到只有5%。 

    法官认为,存活机会是病人对继续生命的期待,存活机会受侵害,最终导致死亡时,就是剥夺生存的机会,也是生命权受侵害,博仁医院应负起侵害曾某生命权的赔偿责任。昨天,法院判决博仁医院应赔偿曾某减少劳动能力损害、精神慰抚金合计5098759元。(吴酩) 

     

——摘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