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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医生查出病人身患绝症,说还是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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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自己身患绝症,病人们仍能如此从容淡定? 策划动机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五十六条的罚则规定,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情形,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如实告知”义务已被明确写入条例里面,医生常用的“白色的谎言”被立例禁止,患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新的问题又凸现出来,病人特别是绝症患者是否每个人都有直面生死的勇气?“如实告知”对于患者来说,究竟是不是一件好事? 患者对自己的真实病况有知情权 “绝症”是一个让人恐惧的字眼,以前医生出于各种考虑才会对病人隐瞒部分真实的病情。据了解,在门诊病历上不便出现的记录,在医院留档的病历资料里面会记录很详细,包括住院日、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这些内容医生也是不会轻易告知给病人的,除非有特殊的需要。 省肿瘤医院的郭翔医生说,在对病人的病情进行确诊后,我们一般不会将真实的病情直接告知病人,而是如实告知其亲属或是家属,这主要是从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方面考虑的,是对病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以前有过直接告知病人的例子,结果病人受不住打击而晕倒在地。有些家属会事先叫医生不要将病情直接告诉病人,而是由家属再想别的办法间接让病人知道或一直隐瞒。有的病人到死都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现在多数医生都是怕直接告知病情对病人不利,一是为病人考虑,二也是为自己考虑,万一病人受不了刺激而出现什么意外的话,谁负得起这个责任? 对医生的这种“善意的”做法,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质疑:医生这样做是侵害患者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广州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陈继华律师指出,对于患有绝症的患者,医生是将病情告诉其家人还是直接将病情告诉患者本人一直以来都有大的争议,更多的人是采取了告诉病人家属的做法,这也是以往的“惯例”。 他认为病人在及时知道自己的病情后对病人最少有几个方面的有利之处:一是可以更为积极地配合医生治疗,只要有一线生存希望,都应该不会放弃,医生怕病人受不住打击而对病人隐瞒病情的做法其实是将个别的情形放大化了;二是病人可以更好地处理自己急需要处理的紧要事情,比如及时处理自已的投资和财产分配及安排家人生活事宜等事情。如果三是便于病人以更平静和积极的心态面对死神的挑战,或是安静地离世,或是开心地生存下来。医生如果对病人隐瞒病情,就会给病人带来诸多的不利的因素,同时也侵害了病人的知情权。 既要告知患者真实病情,又要讲究“告知”技巧 有医生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告知”这一事项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医生应当告知病人什么样的病情内容,什么时候有必要隐瞒,什么时候该将病情直接告知患者。对于绝症患者而言,这种制度性的规定就显得犹为重要。医生既要让患者知道他们自己所患何病,又要注意把握知道病情的时机和技巧。凡有看病经历的人都知道,医生在给患者看完病后都会在病历上详细记录诊断的结果,患者可以知道自己患的是什么病,需要怎样治疗,病情是轻还是重。医生也会将病情如实告知患者,并会叮嘱患者要注意些什么。但有些特殊的病情医生就不一定会如实告诉患者,比如癌症患者和各类绝症患者就不大可能直接从医生口中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这类患者通常都是靠自己的观察和在日后的治疗过程中慢慢知道自己真实病情的,少数患者的亲属会将病情告诉给患者。 中山大学医学院李国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我们学的都是前苏联“保护性医疗”的做法,能不说的病情就尽量不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也不一定每个医生都会将真实病情告知病人,就算会说,也不一定会说得很明白,只是在病人问到病情时才有可能说得稍为具体一点。现在医生在告知患者病情也会看具体情况,对于情绪比较稳定一点的、心理素质比较好的病人,医生会讲得多一点。以后是不是要按规定操作就要看医生自己了。 李教授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也不是很具体,但有了明确的条文规定后。如果医生不如实将病情告知患者,就可能惹上官司。比如,以前有个乳腺癌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生没有如实告知病情,只是对病人说是乳腺炎,可能要动手术。同时将真实的病情告知了其丈夫,她丈夫还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但手术后病人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说医生没有将真实的病情告诉她就将她的乳房切除了,要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并赔偿病人的精神损失。 “既要将病情告知患者又要考虑不利后果。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生更难做,如果还隐瞒病情,打起官司来,医生肯定要输,尽管医生是为病人着想才隐瞒病情的,但法律不和你讲这么多客观的原因。”李教授感叹说。 如果单从字面上去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十一条确实没有说清楚医务人员应如何将病情如实告知给患者,但立法者的本意肯定是要医务人员直接将病情如实告知给患者,因为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的权力,否则订立这一条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实告知”原则公平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各自利益 广州华之杰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医生应当如实将病情告知患者,这实际上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充分尊重,必竟它是首次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来对“告知”作出具体规定的,有它的进步意义。但这个规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因为医生完全有理由继续隐瞒病情,医生会说他们这样做正是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中山大学法学院杨小强教授更是直接指出,从一个层面来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实际上等于没有规定,医生不告你真实病情也行。杨教授认为,医患关系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互相有告知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治病事务的正常履行。就医患双方而言,治病是医务人员的主要义务,告知是一项附属义务。病人有知情权,但也不要给医院太多的压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但是”后面的规定就是在双方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杨教授认为,医生如果不将病情如实告知患者,不利后果由医生自己承担,医生应有一个艺术性的把握。这种做法实际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平衡了医患双方的权利,规定也很有弹性,既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维护了医院方的利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如实告知”的规定更突出了患者的权利,比较人性化,相比“保护性医疗措施”有很大的进步。这个规定出台又是很有意义的,它首次以法律的名义对“如实告知”这一事项具体地提了出来。 部分医生认为新规定不人道 医疗界现在普遍遵循的是从前苏联学来的“保护性医疗”,从时间方面来推断,“白色谎言”的流行应该在抗战年代就开始了。长期形成的习惯现在突然遇到“如实告知”这一“国际惯例”的“严重打击”,它受到广泛的关注和争议也是必然的。 刚从国外学习回来的郭医生告诉记者,在西方国家,患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不管是大病还是小病,医生都会如实告诉病人真实的病情。如果是绝症患者,医生则会叫患者请家属一起到医院,当面告知实情以及具体的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有病人因受不了突如其来的打击而晕倒,但很快能面对现实。从这一方面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有它的积极意义,西方国家早就在这样做。 但也有医生认为,就算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了,也不宜直接将病情告知患者,如果还要患者签字同意就更是不近人情,中山三院的张医生说,按照新的规定,在手术之前他们就必须把病情真相连同手术可能出现的后果、要承担的风险都要一一告诉病人,这对病人是很不利的。如果是绝症患者,他们在知道病情后会产生恐惧心理,怀疑自己是不是离死不远了。这就会出现精神紧张,神经衰弱等症状。有的人情绪低落,产生消极念头,往往不配合治疗。就算是手术做成功了,病人在手术后也容易产生焦虑,影响术后的恢复。这位医生给记者讲起了一件很真实的事情,7月份有位外地病人一个人来看病求诊,医生在给他做好CT后,发现患的是肝癌,并且有肺转移的情况出现,得马上动手术。医生在没有其它更好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将病情如实告知病人,叫病人把家属找来准备接受手术治疗。这位病人知道自己的病情后情绪一直很低落,第二天中午就跳楼自尽了。 针对新规定“如实告知”和要病人本人签字的新规定,有医生认为这很不人道,符合了“国际惯例”却少了人性化的意味。广东省人民医院的李医生说,新规定要医生将病情如实告知患者,医生如果真的从工作的需要和自身风险方面去考虑而将病人可能出现的种种“后果”全部告知患者,还要患者在写有各种可怕“后果”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话,这等于是让患者签“生死契”。从这点上讲,新规定缺少了起码的人文关怀精神,对患者很不公平,也可以说是不人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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