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抗癌动态14>>本页

“中华灵芝宝”缘何屡打不疼?

 

  资料显示,“中华灵芝宝”自1996年问世以来,因其违规宣传,已被多地工商、卫生部门予以查处,甚至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消过药品批准文号,但实际的处罚金额,对于价格昂贵的“中华灵芝宝”来说,真可谓“毛毛雨”。

  最早见诸报道的大概是1999年3月北京工商部门的查处行动。此次由北京市5个区的工商部门一起行动,“查封了价格数十万元的中华灵芝宝”。但记者近日问及此事时,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不愿提供任何情况。

  2001年6月12日,“中华灵芝宝”先后被列为上海、江西两地工商部门的查处对象。关于处罚金额,江西省工商局广告处答复本报记者说,几起查处共计约4万元。

  2002年3月16日,“中华灵芝宝”在福州举办“防癌抗癌新成果学术报告会”,当地省、市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至现场予以取缔。此前,“中华灵芝宝”在福建报纸上多次刊登整版广告,包括有明显违规的“癌症患者实话实说”内容。今年4月,福建省消委会就此专门发出“消费警示”,而当地工商部门迄今未见有何处罚。

  2002年4月23日,“中华灵芝宝”在长沙举办的一个“交流会”被湖南省工商局予以解散。该局今年3月即已立案查处“中华灵芝宝”,目前尚未作出处罚。以前也只罚过1万多元。该局表示,此次将予以彻查。

  有人将处罚力度不大归结为广告法规不完善,而根据我国1994年出台的《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应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广告费用,并责令广告主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目前存在的法规不完善现象可能主要是:一方面,国家工商局1995年以第27号令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明文规定,治疗肿瘤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而另一方面,目前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权已转交到药品监督部门,药监部门似乎没有理会国家工商局的这一规定。

  似乎可以期待的是,保健药品大限将至,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所有药健字号批文将在2002年12月31日前撤消,2004年1月1日起,此类药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很多肿瘤病人也许等不到这一天。更多的被误导被宰割者则应该得到一个说法。对他们来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是利己、利国、利民的必由之路。
 

——摘自南方周末